5月28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前。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实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压缩食品生产许可时限、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的管理。其中,推进生产许可信息化要求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明确要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数据库。
保健食品的相关要求,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正)》并无较大出入。
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保健食品的内容摘录如下:
1、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
2、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第十三条)
3、申请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以及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第十五条)
4、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在产品或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可以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_十一条)
5、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当在副本载明产品或配方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应当在副本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
6、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第三十七条)
7、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