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还需细则支撑

首负责任制关键在明确首负责任人。此次提交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药品首负责任制,规定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的_一家索赔。_一家只要接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都应及时向消费者履行赔偿责任,而不能以_理由推卸首负赔偿之责。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8月22日提请_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规定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_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再依法追偿。

从相关报道来看,消费者服用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之后,无论是向药厂索赔还是向医院索赔,均有被拒绝、被“踢皮球”的先例,消费者维权之路比较坎坷。如果把“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明确写入药品管理法,显然可以提升消费者维权效率并降低维权成本。

“首负责任制”不是一个新概念。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_明确了实行首负责任制,一些行业和地方的质量监管也实行首负责任制。作为与消费者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药品质量,实行首负责任制更是题中应有之义。

首负责任制关键在明确首负责任人。此次提交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药品首负责任制,规定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的_一家索赔。也_是说,上述四个方面都有义务履行首负责任制,_一家只要接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都应及时向消费者履行赔偿责任,而不能以_理由推卸首负赔偿之责。

此前,虽然《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踢皮球”现象。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当能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各责任主体相互推诿,这自然是一种进步。

除了有利于消费者维权,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还能对药品生产、销售链条上有关各方产生倒逼效应,促使各方严格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责任,以尽量减少或避免药品质量问题。因为一旦出现了药品质量问题,谁都有可能先行赔付,先行赔付者在赔偿、追偿中都要付出成本。

只有生产流通各方共同履行药品质量责任,才能_限度避免患者吃到问题药品,_限度避免赔偿和被追偿之累。而首负责任制写入药品管理法后,还需要制定相关配套细则。

从以往的案例看,受害人向药厂或医院索赔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责任主体只想象征性给一点赔偿打发消费者,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不接受;有的责任方不承认药品质量问题,要求消费者拿出多种证据等,这些都造成维权难。

因此,不仅首负责任制要写入药品管理法,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还要明确责任主体先行赔付的条件、时间、程序、标准等事项,比如责任方在什么情况下履行赔偿责任,在多长时间内赔偿。有了这些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则规定,才有利于消费者依法把握运用。

比如,某地一名消费者喝口服液喝出了异物,药厂确认情况属实,但只答应给消费者换两盒口服液,后表示可赔偿200元,都被消费者拒绝。而消费者提出2万元的赔偿条件,被药厂认为是敲诈勒索。可见如果没有相关的赔偿指导标准,药品首负责任制在一些环节上存在着“认定难”“操作难”“协商难”等难题。

首负责任制的_好处是让责任主体快速赔偿消费者,但如果消费者与责任主体在相关证据、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长时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势必影响到首负责任制的效果。有人建议让第三方介入,这种介入也应该用细则来规范。

如果用细则明确了先行赔付的具体条件,既便于消费者准备相关证据,也能防止责任主体提过分要求。如果明确了先行赔付的期限,_能防止责任主体以拖延时间的方式与消费者“打拉锯战”。总之,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是一个值得期待的改革举措,但全面落地还要有严格的实施细则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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